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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4年5月7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获得2013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4]36号),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位列其中,获得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详情参见中国社会组织网:http://www.chinanpo.gov.cn/2351/77042/index.html 。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