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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政策】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农大基秘字〔2023〕8号)

发布日期:2023-12-20 字号:[ ]

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中农大基秘字〔202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国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农大财字〔201910 号),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含学生)因公务需要临时前往其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出差时所产生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各单位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出差行为,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出差人是差旅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

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单位对本单位出差人员使用差旅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各单位应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人员

类别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    (不包括租用小汽车)
一类部级及院士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
二类  

司(局)级;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四级及以上管理职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三类
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列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原则上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因项目活动的实际需要,经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执行单位审批后,二级教授和 50 周岁(含)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

(二)部级及院士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三)学生参与项目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可以参照“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四)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可按照“就高”的原则确定差旅费标准;

(五)对于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就低”的原则报销。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及相关费用的报销: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

(二)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三)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四)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多买费用自理。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 住宿费报销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1)。部级及院士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宾馆住宿。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一条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的,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可以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信息。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单价,出差人应在住宿标准范围内实行总额控制。

第十三条 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科研合作等,由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邀请方或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 100 元包干发放(西藏、新疆、青海按每人每天 120 元发放)。

第十五条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只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超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科研类项目出差,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之间的市内交通费可凭票据实报销或领取每人每天 80 元补助。


第六章 其他报销规定


第十九条 因项目活动需要在外地租车的,经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执行单位批准后,租车相关费用可以据实报销,报销时需要提供合法票据和租车协议。可按日领取伙食补助费,但不能领取交通补助费。

第二十条 邀请外单位专家来京开会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规定支出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会议费用。

邀请外单位专家来京交流、访问的,可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但不得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邀请外单位专家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可以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及办私事的,其绕道交通费由个人自理;回家省亲及办私事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能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北京远郊区县(城六区之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如会议及培训通知中明确食宿自理的,可以报销住宿费,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如会议及培训通知中没有明确食宿自理的,只能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

开展科研等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费用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出差期间发生的办公用品、礼品、餐费、食品不予报销。在外地从事科研活动时,可以报销与科研直接相关的材料费用。


第七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对出差人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会将追究项目执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已全部或部分由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五)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