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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政策】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办法(中农大基秘字〔2024〕3号)

发布日期:2024-01-15 字号:[ ]

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办法


中农大基秘字〔202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基金会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二章 捐赠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 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校验码、开票日期、二维码(条形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元)、金额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复核人、收款人等。

捐赠纸质票据一般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第五条 基金会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第六条 基金会以捐赠协议或捐赠函等文件为依据办理财产结转手续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接受现金捐赠,收取的现金应及时开具捐赠票据。

(二)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并确认公允价值后开具捐赠票据。

(三)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七条 下列行为,不得作为捐赠收入,且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一)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

(三)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四)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其他第三方的;

(五)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

(六)交换交易收入;

(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捐赠票据的领用与核销


第八条 捐赠票据由基金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和申请核销。

第九条 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第十条 基金会首次申领捐赠票据时,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用证》和领用申请,详细列明领用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按要求提供申领捐赠票据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基金会再次领用捐赠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并提交前次领用捐赠票据的核销情况。

第十二条 基金会领用捐赠纸质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申请核销捐赠票据时,应提交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包括票据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等。


第四章 捐赠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捐赠票据,设置管理台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申领、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应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

基金会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十六条 基金会开具捐赠电子票据,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捐赠电子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开具红字电子票据。

捐赠纸质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纸质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八条 基金会负责向捐赠人交付捐赠电子票据。

捐赠电子票据可以通过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查询状态、查验真伪。

第十九条 基金会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发票互相串用。

第二十条 基金会遗失捐赠纸质票据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纸质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纸质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并销毁的捐赠纸质票据,由基金会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撤销、改组、合并,在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已使用捐赠纸质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捐赠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核准、销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