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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
中农大教基字〔202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支持公益事业的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基金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最高决策机构,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和决算;
(三)投资活动;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秘书长全面负责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对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设财务部,具体负责基金会的各项财务工作,接受学校财务处的业务指导,接受校内外各种检查和监督。
财务部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履行会计核算与监督职能,遵守职业道德。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和投资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对本单位项目经费承担管理责任,项目经费使用须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审签。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第九条 会计核算原则
(一)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经济业务活动情况;
(二)会计核算应及时,相关费用与收入相配比,会计政策应前后一致,会计信息应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会计政策如有必要变更,应对变更的内容、理由及累积影响数在财务报告中进行披露;
(三)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进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满足各类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四)资产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其执行。
(五)设立外币账户,用以核算基金会的外币业务。发生外币业务时,应按照当时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期末时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条 基金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预算是指基金会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具有调配和监督基金会各种经济活动的严肃性和强制力。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及内容
编制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的总原则:科学合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基金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收入预算参考往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编制。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支出预算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合理编制。
第十三条 预算的审批和执行
基金会秘书处编制年度经费收支预算草案,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一)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需要调整预算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不断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及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是指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包括各种货币资金及应收款项等。
(一)货币资金管理
基金会取得的货币性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全额入账,不得“坐支”,不得设置“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银行空白票据(支票、汇票等)事先不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不开空头支票。作废的银行票据应加盖“作废”章。
每月核对银行存款,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不允许出现长期未达账项;
(二)应收款项管理
对应收及暂付款应当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应收款项,坚持“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使用捐赠资金购买固定资产,相应款项可由基金会转入学校财务处,也可在基金会支出购买资产后以捐赠物形式转入学校财务处,两种方式均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要求进行采购和验收登记。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确认价值入账后,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捐赠资产移交。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基金会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外单位进行的投资。
第十九条 基金会进行投资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二)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以及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使用的限定性资产;
(三)基金会投资活动限于以下形式:
1.直接购买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2.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且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3.委托中国境内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的机构进行投资。
(四)基金会不得直接买卖股票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不得进行违背基金会宗旨的投资;
(五)基金会投资方案需经理事会集体决策,严格执行投资审批程序并加强监督管理;
(六)基金会应健全严格的投资风险管控制度,以实现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基金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当年的投资收益,一般按照当年平均理财收益率的70%对留本基金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按其收入来源分为:
(一)捐赠收入,即接受境内外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获得的收入,包括资金捐赠和实物捐赠;
(二)利息收入,即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获得的利息收入;
(三)投资收益,即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获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的收入按其用途是否存在限制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捐赠收入应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以捐赠协议或捐赠函等文件为依据办理财产结转手续,并在接受捐赠后及时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第八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费用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支出。
第二十六条 业务活动成本是为实现捐赠项目目标而发生的公益事业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主要包括:
(一)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二)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三)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四)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管理费用是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
(一)理事会运行费用;
(二)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
(三)基金会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第二十八条 筹资费用是基金会为筹集公益资金开展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举办的募款活动费、募款活动宣传资料制作费、差旅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活动有关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其他费用是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集到上述支出范围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条 基金会业务活动成本按捐赠项目核算支出,支出流程按照《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支出范围符合捐赠协议及该项目的单项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按照经理事会审批的年度预算支出。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各类支出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业务活动成本支出:单笔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审签;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经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由基金会秘书长审签;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部门负责人及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后,由理事长审签。
(二)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等支出:单笔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长审签;单笔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后,由理事长审签;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并提交理事会审定后,由理事长审签。
(三)投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下列常规性资金支付业务由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长审签:
(一)基金会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调配;
(二)学校在职人员绩效奖励、编外人员工资、劳务费发放;
(三)奖助学金、奖教金发放;
(四)水电气费缴纳。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 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发生的各类费用支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基金会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资助学校的项目,在使用时可转至学校进行财务明细核算。学校对于基金会转来的资助项目,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基金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的清理,及时查清各项应付款项经费来源和具体用途,按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在事业发展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经济担保而产生或有负债。
第十章 净资产
第四十条 净资产是指基金会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按照其是否受到时间或用途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当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且用途已经实现(或者目的已经达到),在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基础上,经理事会审议,可解除相应限定净资产的限制,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十一章 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关联方主要包括: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基金会关联方交易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形式:购买或销售商品等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关联方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交易应符合诚信、公允的原则。
基金会关联交易须由理事会表决,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应在财务报告和年检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对外提供的反映基金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活动成果及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财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基金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为理事会提供管理决策依据。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基金会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基金会财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规行使财务监督权。
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基金会监事、中国农业大学财务处和审计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根据基金会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四十七条 坚持信息公开,保证基金会经济业务公开、公正、规范、透明。
基金会的财务信息公布工作,应当符合《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报告)除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外,还应当发布于本基金会网站,接受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执行,原《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