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免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2、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2008年2月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公益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五、2017年5月27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通知,公布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京财税[2017]1030号)


六、2013年3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通知,公布2012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财税[2013]10号

 

七、2014年5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通知,公布2013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财税[2014]36号


八、2014年1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通知,公布2014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财税[2014]69号)


九、2016年12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公告,公布2015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2016年第155号公告


十、2017年5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公告,公布2016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2017年第69号公告


十一、2018年5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公告,公布2017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2018年第60号公告


十二、2019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公告,公布2018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2019年第69号公告


十三、2020年6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公告,公布2019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2020年第31号公告)


十四、2020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公告,公布2020年度——2022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2020年第46号公告)


十五、2021年6月7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通知,公布北京市2021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京财税[2021]855号)